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48號
TCDV,110,司促,2948,202102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喻曉珍 

債 務 人 喻育承即喻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喻曉珍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喻育
  承即喻家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43,31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喻曉珍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9,8
  72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喻育承即喻家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2.撥款通知書影本 3.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