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喻曉珍
債 務 人 喻育承即喻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喻曉珍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喻育
承即喻家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43,31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喻曉珍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9,8
72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喻育承即喻家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2.撥款通知書影本 3.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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