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47號
TCDV,110,司促,2947,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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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葉思佳 

債 務 人 陳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葉思佳於民國100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麗珠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
   ,共計新臺幣159,80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葉思佳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1
   ,035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
   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
   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麗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為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
   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4.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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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