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時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時仲於民國96年5月2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9575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
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432元整。(2)延滯期
間利息:自民國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
幣9957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
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
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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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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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時仲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9575 │ │1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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