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債 權 人 蘇玉宗即九碩企業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表明本件請求依據、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諸
如契約書等)。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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