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63號
TCDV,110,司促,2763,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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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3號
債 權 人 楊洪秀月
債 務 人 楊忠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零肆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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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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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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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0年1月13日      │1,000,000元      │110年1月14日     │AJ2236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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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10年1月13日      │2,000,000元      │110年1月14日     │AJ2236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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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9年12月12日      │185,400元       │109年12月15日     │AJ2236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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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10年1月13日      │135,000元       │110年1月14日     │AJ2236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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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10年1月13日      │1,000,000元      │110年1月14日     │AJ2236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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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10年1月18日      │500,000元       │110年1月13日     │AJ2236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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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10年1月13日      │180,000元       │110年1月14日     │AJ2236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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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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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