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
債 權 人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王慶「峰」姓名是否有誤?並提
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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