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35號
TCDV,110,司促,2335,202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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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
債 權 人 鄭玉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精饌美麗新世界契約契約編號TWCT1707038之契約 書影本。㈡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臺幣656,400元之收據影本 。」,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 存之日為民國110年2月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 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 110年2月11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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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