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債 權 人 翁小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精饌美麗新世界契約編號TWCT1810161、TWCT20010 70之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臺幣766,600元之 收據影本或其他相關匯款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 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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