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27號
TCDV,110,司促,2327,202102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債 權 人 陳渝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精饌美麗新世界契約契約編號ML14G027、ML15B005 、TWCT1705010至TWCT1705014之契約書影本。㈡提出ML14G0 26之土地持分特別股股票金額新臺幣18萬元之釋明資料。㈢ 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臺幣1,096,000元之收據影本。」,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1/1頁


參考資料
精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