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
債 權 人 張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庭甄、陳卉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債權與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號支付命令所
示債權是否相同?如是,請釋明重複請求之理由暨依據為何
?如否,則請表明不同之處(含請求、原因事實)。
㈡確認王苡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因原聲請狀與陳報狀記載不
同)?如是,請表明其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