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6號
債 權 人 莊芷茜即電搖擺唱片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佳萱即馳酒PUB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 定參照),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聲請狀 內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 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