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林亮宇即真亮法律事務所
兼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韋樵間勞動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
屬中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
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
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
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首揭規定,
按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5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602元,扣除前繳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8,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