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李佩蓉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聲請人就原告鄭珠瑞、陳偉松、陳德芳、紀金樹、施世賢等5人
組成之合夥與被告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保專
戶價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
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0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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