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阜鴻企業有限公司間退還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120 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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