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大會選舉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811號
TCDV,109,訴,2811,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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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811號
原   告 謝文平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外埔區忘憂谷觀音寺

法定代理人 鄧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選舉決議不成立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非法人團體設有 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 有一定之目的或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64年台 上字第246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民國108年10 月14日經臺中市政府准為寺廟登記,為具有一定名稱之寺廟 ,所在地登記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號, 以供信徒參拜為目的,具有獨立財產,設有代表人等情,有 臺中市政府提供之臺中市政府寺廟登記證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41頁),被告顯係由多數人所組成,有一定之組織及 名稱,復有一定之目的、事務所,並設有管理人對外代表該 寺廟,且有獨立之財產,堪認被告應屬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3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而具有當事人能力。二、次按提起確認之訴,只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 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 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於90年間即擔任被告信徒,為被告列冊之原始信徒,被告於 108年9月15日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下稱系爭信徒大會)中有 不具信徒資格者參與選舉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之決議(下稱 系爭決議),該選舉決議應不成立,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 就系爭決議成立與否有所爭執,使系爭信徒大會所為決議之 效力有不安之狀態,以致身為被告信徒之原告在私法上權益 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種不確定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 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依被告於104年8月1日討論通過之「忘憂谷觀音寺組織章 程」(下稱系爭章程)第6條已明定欲成為被告信徒者, 除於系爭章程制定前,業經依程序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 者外,新增信徒則須「年滿20歲,皈依之佛教徒或對被告 有特殊貢獻,經住持提名經信徒大會通過,出具願任信徒 同意書,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始為之。而被告於10 4年8月1日召開之信徒大會會議(下稱104年信徒大會), 先以提案「第一號案」針對系爭章程,經信徒大會審議通 過報請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備查後,才於「第三號案」討 論「增減本寺信徒」,認定死亡信徒3人、拋棄信徒資格 14人,減少信徒共17人,雖另有「增加信徒三人」(即鄧 正和羅素女鄧素珠,下稱鄧正和等3人),並註記「 經信徒大會審議通過」等語(見本院卷第176頁),惟第 一號案既先通過系爭章程,第三號案就應適用系爭章程規 定,亦即鄧正和等3人應符合上述系爭章程第6條第2項所 規定之要件,始能成為新增信徒。
(二)被告提出台中縣佛教會93年函文所附舊有會員名冊(見本 院卷第75頁),欲證鄧正和鄧素珠為被告原始信徒,惟 其上所載會員均與被告原登記負責人鄧肇堂有親屬關係, 且依被告於92年間送交當年主管機關「台中縣民政局宗教 禮俗課」之信徒名冊(見本院卷第168至172頁),以及10 4年信徒大會簽到名冊上所列出席人員姓名(見本院卷第1 78頁),均無鄧正和等3人,足認鄧正和等3人均不具有原 始信徒之資格,而係經鄧肇堂提名,送交104年信徒大會 審查,雖經信徒大會審議通過,但不具備系爭章程第6條 規定:「經住持提名」、「對本寺有特殊貢獻」、「出具 願任信徒同意書」及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等要件,即不 具備「新增信徒」資格,被告卻於104年8月1日造具之「 忘憂谷觀音寺信徒名冊」(如附表一所示)中,逕將鄧正 和等3人列入信徒名冊,與系爭章程規定有所違背,鄧正 和等3人非為「增加信徒」,而僅為信徒候選人。至於被 告所辯92年間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名冊,係因原告打字漏 列等情,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不足採信。(三)依系爭章程第10條可知,被告最高權力機構為信徒大會, 由一定成員組成,具有社團性質,被告雖未經法人登記而 屬非法人團體,但因具備社團性質,自應類推適用民法關 於社團之規定,被告管理委員之性質即類似於社團法人之 董事。惟民法總則就董事缺任,尚無如公司法股份有限公 司章設有必須「補選」之規定,且章程中就管理委員缺任



時是否必須補選亦無相關規範,尚難認於管理委員缺任時 即有補選之必要,是如被告管理委員缺任時,其出席人數 及表決人數,即應以現存之管理委員人數計算之。被告原 登記負責人鄧肇堂於107年間死亡後,鄧正和以負責人自 居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而召開系爭信徒大會,於系爭信徒 大會選任鄧正和鄧正元、劉麟協、林成彬羅素女為管 理委員,張永松、蘇次郎謝文平候補管理委員,鄧素 珠、鄧淑芳潘秀春監察委員王燕木候補監察委員 (即系爭決議)。其中參與表決之鄧正和等3人尚不具被 告信徒資格,已如前述,則系爭信徒大會由不具信徒身份 召開,復由不具信徒資格者參與表決系爭決議,並選出不 具信徒資格者擔任被告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決議成立過 程顯然違反法律及章程規定,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該會議 之召開或成立決議之情形,應認為決議不成立。本件參加 系爭信徒大會的成員既不符合系爭章程第6條第1、2項規 定,所為之系爭決議當然不成立,原告自得依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提起確認之訴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108年9月 15日召開之臨時信徒大會所為全部決議(含選舉管理委員 、監察委員部分)不成立。
二、被告答辯:
(一)鄧正和等3人於80年間即已加入被告而為創始信徒,本屬 系爭章程第6條第1項之信徒。於92年間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之名冊,係因原告打字漏列之故,鄧正和等3人姓名才未 記載於該名單上,因此才會由鄧肇堂於104年信徒大會時 ,提名鄧正和等3人以新增信徒方式加入,實際上鄧正和 等3人於104年8月1日以前,已取得被告信徒資格,自無須 再踐行系爭章程第6條第2項之要件。
(二)況法律有明文規定章程要送主管機關備查後才生效,系爭 章程於104年信徒大會時既尚未送交主管機關備查,鄧正 和等3人應仍適用寺廟登記須知第12點第2項規定(見本院 卷第341頁),亦即符合「寺廟開山創辦者」、「依教制 辦理皈依傳度者」、「於寺廟人力有重大貢獻」、「於寺 廟公益慈善事業有重大貢獻」之要件,即可成為信徒,則 鄧正和等3人依被告信徒異動名冊(如附表一所示)所載 「對本寺財力人力有重大貢獻者,經信徒大會審議通過」 而取得被告信徒資格,足認鄧正和等3人已為被告合法信 徒。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鄧正和於101年間已依繼承慣例,由原登 記負責人鄧肇堂揀選為第二任管理人,鄧正和於108年8月 12日以觀音字第108812001號函向主管機關臺中市外埔區



公所報請備查而召開系爭信徒大會(見本院卷第109頁臺 中市外埔區公所108年8月26日外區民字第1080011809號函 ),而出席系爭信徒大會有11位信徒(親自出席8名、委 託出席3名,其中原告亦親自出席),均為於主管機關登 記有案之信徒,具有合法權利參與表決系爭決議,並無原 告所指與系爭章程有違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議之瑕疵,與法律行為之瑕疵 相近,有不成立(不存在)、無效、得撤銷等態樣。所謂 決議不成立(不存在),係指自決議成立(存在)過程觀 之,顯然違反法令,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股東會議之召開 ,或成立(存在)決議之情形。通常而言,必須先有股東 會決議之成立(存在),始得進一步探究股東會決議是否 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故股東會決議之不成立(不存在 ),應屬股東會決議瑕疵之獨立類型,當事人如就股東會 決議是否成立(存在)有所爭執,以決議不成立(不存在 )為理由,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不存在)之訴, 應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股東會之決議,乃多數股東基於平行與協同 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 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此一定數額以上 股份之股東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 件,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尚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 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係領有臺中市政府寺廟登記證之宗教組織 (見本院卷第219頁之寺廟登記證),而依系爭章程第10 條規定:「本寺設信徒大會,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信徒 組成,為本寺最高權力機構。」(見本院卷第25頁),又 依系爭章程第24條規定:「本寺信徒大會除本章程另有規 定外,須過半數信徒出席始成會。」、系爭章程第26條規 定:「本寺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議各項提 案之決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須經出席信徒、委員半數 以上通過。」(見本院卷第29頁),而就會議決議訂有最 低出席人數之成立要件,則原告主張系爭信徒大會有未符 合信徒資格之出席人員即鄧正和等3人,而請求確認系爭 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與上開判決意旨相符,本院自得審 理。
(三)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員即鄧正和等3人未具 信徒資格之理由,係以104年信徒大會第三號案增加鄧正



和等3人為信徒之議案未符系爭章程第6條之規定,因此本 件應審究者為鄧正和等3人是否為被告之信徒?經查:(1)被告主張鄧正和等3人均於80年時已為被告信徒,並提出 台中縣佛教會93年6月15日函所附之會員明細(見沙司調 卷第26頁、本院卷第75頁),惟查該函文旨在校對個人資 料,依附表旁手寫之關係,該明細所列會員多為鄧肇堂之 親屬,且其上僅見鄧正和鄧素珠,未見羅素女姓名,尚 難認定此為被告原始信徒名冊。況依被告於92年間提交主 管機關之信徒名冊(見本院卷第169至172頁)中亦無鄧正 和等3人姓名,被告主張鄧正和等3人於80年時已為信徒, 應無可採。
(2)鄧正和等3人成為信徒之過程係於104年信徒大會中被提名 為新增信徒,並經大會審查通過,經負責人鄧肇堂造冊後 (如附表二所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本院向臺中市政 府民政局調取被告歷年之備查資料,此有臺中市政府民政 局104年11月9日中市民宗字第1040039074號函可稽(見本 院卷第173)。本件原告雖主張104年信徒大會會討論議案 ,係先通過第一號案即系爭章程,再討論第三號案即增減 本寺信徒,依此先後順序,第三號案應受第一號案即系爭 章程規定之限制,鄧正和等3人應符合系爭章程第6條第2 項之要件。惟查第一、三號案均於同一次會議中討論,且 均載嗣應報請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備查,並未特別 記載後案係依前案章程通過,自難以論斷同一會議通過之 議案,後案須受前案之限制。
(3)104年信徒大會之會議紀錄(見本院卷第176頁)就第三號 案僅記載「辦法:提經信徒大會審議通過後,報經主管機 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備查。決議:照案通過。」,之後亦 將鄧正和等3人列入信徒異動名冊內(如附表一所示), 並於備註欄載明「對本寺財力人力有重大貢獻者,經信徒 大會審議通過。」,可見當時大會提案時,並未有鄧正和 等3人須符合系爭章程第6條第2項「經住持提名」、「對 本寺有特殊貢獻」、「出具願任信徒同意書」等要件之規 劃。按信徒大會乃信徒組成之意思機關,其決議係屬多數 信徒意思表示一致之行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之效力,在民 主精神與法人自治之基礎下,本院自得尊重該提案之決議 。況且原告於104年信徒大會亦有出席(見本院卷第178頁 之出席紀錄),原告於會後長達4年對該決議未提出任何 異議,直至系爭信徒大會競選管理委員失利,始主張該決 議違反章程規定,足推該提案於104年信徒大會決議時, 出席人員並未有須符合系爭章程第6條第2項規定之質疑,



因此鄧正和等3人於104年信徒大會決議後應已具合法信徒 資格。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鄧正和等3人不具信徒資格,無可 採信,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選舉決議不成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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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憂谷觀音寺信徒異動名冊│造報日期:104年8月1日 │
│ ├────────────────┤
│ │負責人:鄧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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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信徒 │ 備 註 │
├──┬────────────────┼─────────┤
│ 1 │蘇海松 │死亡 │
├──┼────────────────┤ │
│ 2 │莊謙下 │ │
├──┼────────────────┤ │
│ 3 │林福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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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潘春玉 │以書面向本寺聲明拋│
├──┼────────────────┤棄信徒資格,並經信│
│ 5 │林玲美 │徒大會審議通過。 │
├──┼────────────────┤ │
│ 6 │黃佳真 │ │
├──┼────────────────┤ │
│ 7 │紀建德 │ │
├──┼────────────────┤ │
│ 8 │江盧度妹 │ │




├──┼────────────────┤ │
│ 9 │張安宜 │ │
├──┼────────────────┤ │
│ 10 │王興姝 │ │
├──┼────────────────┤ │
│ 11 │何忠誠 │ │
├──┼────────────────┤ │
│ 12 │李林姜 │ │
├──┼────────────────┤ │
│ 13 │蔡素珠 │ │
├──┼────────────────┤ │
│ 14 │林蕾芬 │ │
├──┼────────────────┤ │
│ 15 │謝發金 │ │
├──┼────────────────┤ │
│ 16 │林嘉福 │ │
├──┼────────────────┤ │
│ 17 │胡寿榮 │ │
├──┴────────────────┼─────────┤
│增加信徒 │ 備 註 │
├──┬────────────────┼─────────┤
│ 1 │鄧正和 │對本寺財力人力有重│
├──┼────────────────┤大貢獻者,經信徒大│
│ 2 │羅素女 │會審議通過。 │
├──┼────────────────┤ │
│ 3 │鄧素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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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忘憂谷觀音寺信徒名冊│造報日期:104年8月1日 │
│ ├──────────────────┤
│ │負責人:鄧肇堂
├──┬───────┼──────────────────┤
│編號│ 姓 名 │ 備 註 │
├──┼───────┼──────────────────┤
│ 1 │鄧肇堂 │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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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蘇次郎 │親自出席系爭信徒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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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永松 │鄧正和代理出席系爭信徒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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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燕木 │未出席系爭信徒大會 │
├──┼───────┼──────────────────┤
│ 5 │謝文平 │親自出席系爭信徒大會 │
├──┼───────┼──────────────────┤
│ 6 │劉麟協 │親自出席並於系爭信徒大會當選管理委員│
├──┼───────┼──────────────────┤
│ 7 │鄧正元 │親自出席並於系爭信徒大會當選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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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顏秀琴 │歿 │
├──┼───────┼──────────────────┤
│ 9 │潘秀春鄧正元代理出席並於系爭信徒大會當選監│
│ │ │察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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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成彬 │親自出席並於系爭信徒大會當選管理委員│
├──┼───────┼──────────────────┤
│ 11 │鄧淑芳林成彬代理出席並於系爭信徒大會當選監│
│ │ │察委員 │
├──┼───────┼──────────────────┤
│ 12 │王耀鵬 │未出席系爭信徒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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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賴淑娟 │未出席系爭信徒大會 │
├──┼───────┼──────────────────┤
│ 14 │鄧正和 │親自出席並於系爭信徒大會當選管理委員│
├──┼───────┼──────────────────┤
│ 15 │羅素女 │親自出席於系爭信徒大會當選管理委員 │
├──┼───────┼──────────────────┤
│ 16 │鄧素珠 │親自出席於系爭信徒大會當選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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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