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5號
上 訴 人 辛郭錦花
兼訴訟代理人 黃義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法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4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