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70號
TCDV,109,訴,2770,2021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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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70號
原   告 辛承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正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
三、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其前已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50,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0 元,爰併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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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