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萬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淑茵、林彥宏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37,052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