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7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鄭如妘
送達代收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李安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訴字第237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第2項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
109年9月3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8,3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