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76號
上 訴 人 李安南
李芳瑜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鄭如妘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
訴字第237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不爭執之本院豐原簡易庭109年6月19日
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6,06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2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