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2號
TCDV,109,訴,132,202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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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瑞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銘谷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3,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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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