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瑞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銘谷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3,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