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85號
TCDV,109,聲,385,202102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廖偉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選派清算人等事
件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選派清 算人等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卷之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選派清 算人等事件,係該案相對人學禮企業有限公司遭撤銷登記, 相對人股東廖峻卿死亡,聲請人廖漢洲廖俞亮依法聲請選 派廖峻卿之繼承人廖紋德執行對學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事 務等事件,聲請人並非該案之當事人,故聲請人須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院始得准其閱卷。茲 聲請人經本院發函命其於函到後5日內補正經當事人同意之 證明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該函文業經合法送達聲請 人,聲請人迄今未能補正,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 院109年度司字第1號卷宗即屬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從而,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1/1頁


參考資料
學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