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528號
TCDV,109,消債補,528,202102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怡禎即林文玉


代 理 人 簡嘉瑩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1月至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 │




│ 、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
│ 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
│ 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
│ 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
│ 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
│ 本。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3.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
│ 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
│ 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
│ 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
│ 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
│ 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3.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
│ 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 │
│ 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
│ 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
│ 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
│ 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3.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4.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
│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
│ 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