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323號聲 請 人 陳家亮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聲請人之印鑑證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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