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9年度,49號
TCDV,109,司家聲,49,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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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佳明
相 對 人 王霜慶
      王立行
      王心怡
      王怡真
      王銀花
      王霜火
      王炎煌

      王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 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 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 附表一之應繼分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 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則相對人應各負擔如 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基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附表一:
┌────┬────┐
│姓名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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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霜慶 │1/6 │
├────┼────┤
王立行 │1/18 │
├────┼────┤
王心怡 │1/18 │
├────┼────┤
王怡真 │1/18 │
├────┼────┤
王銀花 │1/6 │
├────┼────┤
王霜火 │1/6 │
├────┼────┤
王炎煌 │1/6 │
├────┼────┤
王綉蘭 │1/6 │
└────┴────┘
◎附表二:
┌────┬─────────┬────────────┐
│ 項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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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 41,293元 │ 聲請人預納 │
│ ├─────────┤ │
│ │ 23,265元 │ │
│ │(109年7月26日追加│ │
│ │ 聲明) │ │
├────┼─────────┼────────────┤
│合 計 │ 64,558元 │計算式:41,293+23,265=│
│ │ │64,558 │
└────┴─────────┴────────────┘
◎附表三:
┌────┬────┐
│姓名 │應負擔費│




│ │用 │
├────┼────┤
王霜慶 │10760 │
├────┼────┤
王立行 │3586 │
├────┼────┤
王心怡 │3586 │
├────┼────┤
王怡真 │3586 │
├────┼────┤
王銀花 │10760 │
├────┼────┤
王霜火 │10760 │
├────┼────┤
王炎煌 │10760 │
├────┼────┤
王綉蘭 │10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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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