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39號
TCDV,109,司執消債清,39,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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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葉家和即葉世南
即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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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鄭宇航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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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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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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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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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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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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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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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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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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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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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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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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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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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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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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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葉家和即葉世南(下稱債務人)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 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依本院 所編造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為郵局存款新臺幣14,755 元,上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以 決定處分方式,惟債務人表示該筆存款係伊領取低收補助之 專戶,應不屬於清算財團。
二、次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雖非領取低收扶助之專戶,然觀其 存摺明細,上開郵局存款確係債務人每月領取之低收家庭生 活補助及低收老人生活津貼,為禁止扣押之財產,此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0年1月14日函文及債務人郵局 存摺明細在卷可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之 規定,自不屬清算財團。
三、是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應更正為零,復參酌本件清算程序 之規模,已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 團債務。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 及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 述意見之機會。此亦有本院110年2月4日債權人會議訊問筆 錄、本院110年1月22日中院麟民執109司執消債清相字第39



號函及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參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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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