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吳國鎮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宋範翔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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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麗蓮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即 債權人
負 責 人 許國良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
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定有明
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同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吳國鎮(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參。經查,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3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
幣(下同)4,528,828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
10年1月7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命其於文
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函覆結果所
示,本件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3位債權人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外,另債權
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等逾期未為確答,依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
同意(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雖於110年1月26日具狀向本院為反對更生方案之表示
,惟本院更生方案之書面表決通知係於110年1月14日分別送
達前開債權人,本院並限期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故其等均已逾期確答,依法即視為同意)。基上,本
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10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3,562,794元,占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78.6%,亦已逾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
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
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三、又本院審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 期、分6年
共72期,每期清償5,000元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