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51號
原 告 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被 告 邱安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9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員工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
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
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
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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