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933號
TCDV,108,訴,3933,202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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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33號
上 訴 人 劉李月雲
      劉素勤 
      劉素花 
      劉翠琴 
      劉翠竹 
      劉金龍 
      劉金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歐綉治劉典容劉典全劉芳玲、劉
明珠、劉育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6887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人對於110年1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萬372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萬6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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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