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753號
原 告 柯貞竹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郭孟姬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曾為中國國民黨員,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以無黨籍身 分參選第3屆臺中市第10選區議員。被告則為中國國民黨臺 中市全國黨代表,詎被告於107年4月8日在游文玉臉書(FAC EBOOK)之文章:「在fb上看到這塊好朋友的看板,不覺感 慨萬千!她是柯貞竹!她是國民黨多屆中常委!她是第一個 繳交100萬元責任款的中常委!(第二位是沈慶光,其餘均 沒繳)這塊沒有黨徽的看板,除了表達柯貞竹參選的決心! 也代表著令人感慨的一面!祝福妳順利當選!」等語,底下 以被告所有臉書帳號留言稱原告為「國民黨的中常委~您真 的是百害,有種說您無情無義~害群之馬!無恥~愧疚所有 支持者」等言詞(見原證3)。被告復於107年5月22日15時 10分先將原告退出臺中市全國黨代表群組成名稱為「台中市 全國黨代表聯誼會」的LINE群組,並於同日15時26分在前開 群組以文字張貼:「身任多屆~中央委員,中常委不知您有 何難處?是在幫民進黨打敗本黨中西區士氣嗎?有人說:妳 故意出來亂局,聽說有金主援挺你,目地是為了拉下本黨兩 位提名同志,好讓黃守達(民進黨)安全當上議員,柯貞竹 請照遊戲規則,妳沒參加黨內初選,憑什麼在黨最需要妳的 時候,一意孤行呢?」之言詞(見原證4)。
㈡原告曾為國民黨中常委,地位崇高,且致力服務,形象良好 ,卻受被告以上開言詞故意不法侵害名譽權,嚴重傷害原告 之社會評價,致使鄰里故舊受被告不實言論影響,跟著被告 對原告指指點點、惡意批評,致原告焦慮痛苦。又前開游文 玉臉書於隱私設定為公開,足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 而「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證會」LINE群組內也有近百人,一 旦被告留言,即使事後刪除收回,也早已被多人查閱。且網 路訊息流通迅速,留言更可被截圖、轉傳、複製等方法擴大
傳播範圍,使原告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而進一步惡化,特 別於涉及選舉,勢必會傳播更廣,傷害原告之名譽及形象甚 鉅。何況,被告還故意先將原告退出群組,讓原告無法反駁 、澄清,而承受更嚴重之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後段、第2項、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賠償新 臺幣(下同)300萬元。
㈢再者,單純金錢賠償不足以回復原告名譽,因此原告另請求 被告於民事判決確定後7日內,在被告所有臉書以設定公開 之方式,刊登道歉聲明(內容詳見附件一),連續七日;在 「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LINE群組刊登道歉聲明(內容 詳見附件二),連續刊登七日,不得收回。並聲明:⒈被告 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於判決確定 後七日內,在臉書被告所有如原證2之帳號,以設定公開之 方式,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連續七日。⒊被告應 於判決確定後七日內,在「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LINE 群組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連續刊登七日,不得收 回。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第一項假執行。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被告於107年4月8日在游文玉臉書以設定公開之方式刊登兩 造不爭執事項㈡所示之文章,底下以被告所有之臉書帳號編 碼為100029404582052、名稱為郭孟姬之帳號留言稱原告為 「國民黨的中常委~您真的百害,有種說您無情無義~害群 之馬!無恥~愧疚所有支持者」等侮辱言詞。其次,依教育 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百害」、「無情無義」、「害群 之馬」、「無恥」等詞之釋義,分別為眾多的壞處、不講情 面道義、比喻危害大眾的人、不顧羞恥。況語言為約定俗成 ,尤其是辱罵人的話語,上開字詞,無待說文解字,按一般 社會通念理解,即可知係相當惡毒之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用 語。被告留言指涉原告為「百害」、「無情無義」、「害群 之馬」、「無恥」,並且「愧疚所有支援者」之訊息,供公 眾瀏覽之行為,即係對原告「人格形象」貼上負面標籤,而 一般人不明就裡,便可能受影響而孳生對原告的負面印象, 自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即已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
㈡被告另於LINE群組名稱為「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之群 組,張貼不爭執事項㈣所示之言詞,惟該LINE群組內有近百 人,一旦被告留言,即使事後刪除收回,也早已被多人查閱 。且網路訊息流通迅速,留言更可被截圖、轉傳、複製等方 法擴大傳播範圍,使原告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進一步惡化,
特別係涉及選舉,勢必會傳播更廣。又被告指控原告背後有 金主,以無黨籍參選是為助民進黨當選,此均為被告對於原 告不實之指控,且已與原告以無黨籍參選之事無關,甚且當 時亦尚未受理候選人之際,被告並非發表個人意見,而是聽 他人的,如為聽說而來,被告本應就內容之真實性負有查證 義務,又被告指涉之對象為公眾人物,且透過網路傳播,則 所需負之查證義務應較一般為高。是被告須舉證就上開情事 皆有進行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始得認為其並無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再者,被告將原告退出群組並留言指摘原告 時,原告可能參選臺中市第3屆第10選區議員,成為候選人 ,然而尚未登記參選之際,系爭留言質疑原告背後有金主, 以無黨籍參選是為助選民進黨,事涉原告作為公職候選人之 政策立場與政治品格,與公共利益攸關,且影響選民投票權 之行使,自應更謹慎為之。然直至目前為止,被告並未就是 否善盡查證義務提供相關證據,或證明被告所述之事為真, 即遽為發表不實之陳述,使原告在社會上之政治誠信及人格 評價受到貶損,難謂無侵害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則被告仍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所為前開不爭執事項㈡之行為,僅是純粹的侮辱性言論 ,並非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且逾越適當評論之範圍, 已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又前開留言並無夾論任何事實 之陳述,屬「主觀之評價性語詞」,無從被驗證真偽,性質 上應屬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被告之留言未附具其評論 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難認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即 屬不法。退步言之,即使為「可受公評之事」亦應指出具體 指摘之「事實」,而非僅以侮辱之主觀評價性用語指摘,此 留言並未敘及原告無參與中國國民黨之黨內初選而以無黨籍 參選臺中市議員之事。甚且當時亦尚未受理候選人登記,縱 使被告內心「自認為」此留言為評論原告以無黨籍參選臺中 市議員乙事,然該內心想法,自客觀第三人之角度而言,無 從探知,客觀上僅表徵被告毫無根據地「侮辱」原告,對原 告無禮之謾罵,企圖貶低原告個人人格性,詆毀原告之名譽 ,難謂此種純粹的侮辱性言論,對於政治民主與社會之發展 有任何促進之益處,被告於臉書之留言自不應受到言論自由 之保障。至於原告因登記參選第3屆臺中市第10選區議員, 而遭中國國民黨考紀會決定撤銷黨籍處分,此事根本與被告 完全無關,並無法因此合理化被告之言論為可受公評之事。 ㈣被告所為前開不爭執事項㈣所示之言詞,涉及事實陳述,被 告須就此事實陳述,其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乙事,負舉證責 任,且須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客觀上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
信為真實,否則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告僅空言說明上開言論均為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發表個人意見。惟縱然為可受公評之事,亦非 謂得不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即毫無根據指摘他人,被告並未就 其是否善盡查證義務提供相關證據,或者證明被告所述之事 為真,即遽為發表不實之陳述,使原告在社會上之政治誠信 及人格評價受到敗損,難謂無侵害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則 被告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㈤末查,原告曾為國民黨中常委且曾任民間機構內、政府機關 內之重要職務,社會地位崇高,且致力於志工服務,其形象 良好,卻受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名譽權,嚴重傷害原告社會評 價,故原告名譽權受侵害極大,請求精神賠償300萬元,應 有理由。再者,原告為政治圈知名公眾人物,被告既透過臉 書留言、LINE群組留言之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傳送於 全國,自宜由相同之登載方式,澄清所散佈之前揭言論係屬 不實,並向原告道歉,方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所請求 回復名譽之處分方式為訴之聲明第二、三項所示,衡酌被告 所侵害權利的情節,尚不符比例而過苛,應有理由。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07年4月8日在游文玉臉書(FACEBOOK)文章底下留 言稱原告為「國民黨的中常委~您真的百害,有種說您無情 無義~害群之馬!無恥~愧疚所有支持者」等語,屬主觀意 見表達,並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且參酌原告提出之原證3 所示109年4月8日訴外人游文玉臉書貼文照片為原告擬參選 中西區議員之競選看板。其次,參109年5月7日中國國民黨 臺中市委員會(109)中市一組字第22號函(見本院卷第213 頁)記載之內容,均足徵被告及中西區眾多關注選情的人士 於107年3月30日即知原告未參與中國國民黨之107年臺中市 議員黨內提名作業,卻仍執意參選。嗣後於109年4月8日被 告於前開刊有原告競選看板之社群軟體FACEBOOK文章下留言 ,即係根據前開原告未參與中國國民黨黨內初選而執意參選 之事所為之意見表達,且上開情事皆已為公眾所週知,被告 僅係對於原告脫黨參選之涉及公共利益之事表達意見,其動 機並非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自屬善意。再者, 參酌「百害」、「無情無義」、「害群之馬」、「無恥」之 意義,分別為「害處。對人事物有損害的地方」、「不講情 面道義」、「比喻危害大眾的人」、「不顧羞恥」,此有教 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釋 義記載可參。是原告公開脫黨參選,亦非個人隱私,他人自 有給予評論之自由,被告之言論用上開用語,評論原告身為
資深黨員,脫離中國國民黨獨立參選,對於中國國民黨之傷 害深遠重大,亦未流於恣意謾罵,且其言論自由之保障應高 於原告名譽權之保障,而不具違法性,尚不構成侵權行為。 ㈡再者,依中國國民黨臺中市委員會公告,就該黨黨員有意參 加107年直轄市議員選舉者,定於107年2月22日起至2月24日 止辦理候選人提名登記,原告雖未登記參選,然原告曾為國 民黨四屆中常委,算是國民黨內之公眾人物。原告選擇投入 選舉,就其所涉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應容忍他人以較高標 準之尺度加以檢視,其個人名譽權應對言論自由退讓之程度 ,應較一般人民或非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人物為高。又參與 選舉花費金額龐大,參選人之支援者力挺捐款本屬常態,且 原告既曾為中國國民黨中常委,其對於中國國民黨之選民而 論,當有相當之支援者,若原告脫黨參選,勢必會對於中國 國民黨中西區議員之選情造成影響,更甚者,最終選舉結果 確實如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上所述之結果即因原告脫黨參選 導致中國國民黨推薦之臺中市議員第十選區候選人陳駿霖落 馬而使得同區民主進步黨推薦之議員候選人黃守達當選。盱 衡上情,足見被告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且被告憂心 之前開言論,不幸和選舉結果相符,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無疑 。
㈢承上所述,被告之言論,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亦非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不構成侵權行為 。退步言之,如鈞院仍認本件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情,請 鈞院斟酌被告前開言論所為用字遣詞均非屬恣意謾罵,且均 屬一次性之言論,又前揭不爭執事項㈣之言論係於封閉群組 內發送,其對原告名譽之傷害,僅侷限於群組內之人。足見 原告名譽幾乎未受侵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實屬 過高。另原告名譽之損害並非嚴重,已如前述,且107年臺 中市議員選舉已結束迄今逾1年半,無人會關注落選候選人 的訊息,對本件言論內容再行在臉書、LINE群組上刊登回復 原告名譽之文章,亦無必要。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四、本件兩造間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原為中國國民黨員,於107年11月29日以無黨籍身分參 選第3屆臺中市第10選區議員。
㈡被告於107年4月8日在游文玉臉書(FACEBOOK)文章:「在 fb上看到這塊好朋友的看板,不覺感慨萬千!她是柯貞竹! 她是國民黨多屆中常委!她是第一個繳交100萬元責任款的 中常委!(第二位是沈慶光,其餘均沒繳)這塊沒有黨徽的
看板,除了表達柯貞竹參選的決心!也代表著令人感慨的一 面!祝福妳順利當選!」等語底下以被告所有臉書帳號留言 稱原告為「國民黨的中常委~您真的是百害,有種說您無情 無義~害群之馬!無恥~愧疚所有支持者」等言詞。 ㈢LINE通訊軟體之「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群組,成員於 前揭群組內之發言,僅有該群組成員93人得共見共聞(詳見 本院卷第169頁)。
㈣被告於臺中市全國黨代表群組名稱為「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 誼會」的LINE群組,於107年5月22日15時10分先將原告退出 群組,被告於同日15時26分以文字張貼:「身任多屆~中央 委員,中常委 不知您有何難處?是在幫民進黨打敗本黨中 西區士氣嗎?有人說:妳故意出來亂局,聽說有金主援挺你 ,目地是為了拉下本黨兩位提名同志,好讓黃守達(民進黨 )安全當上議員,柯貞竹請照遊戲規則,妳沒參加黨內初選 ,憑什麼在黨最需要妳的時候,一意孤行呢?」之言詞。 ㈤原告在107年6月27日經中國國民黨中央考紀會處分停止黨權 兩年,又於同年11月13日再經中國國民黨中央考紀會決定撤 銷黨籍在案。
五、本件兩造間爭執之所在厥為:
㈠被告於107年4月8日在游文玉臉書(FACEBOOK)文章,底下 以被告所有臉書帳號編碼為1000029404582052、名稱為郭孟 姬之帳號留言稱原告為「國民黨的中常委~您真的是百害, 有種說您無情無義~害群之馬!無恥~愧疚所有支持者」等 語,是否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而損害原告 之名譽?
㈡被告於107年5月22日15時26分張貼:「身任多屆~中央委員 ,中常委不知您有何難處?是在幫民進黨打敗本黨中西區士 氣嗎?有人說:妳故意出來亂局,聽說有金主援挺你,目地 是為了拉下本黨兩位提名同志,好讓黃守達(民進黨)安全 當上議員,憑什麼在黨最需要妳的時候一意孤行呢?」於LI NE通訊軟體之「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群組,是否足以 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而損害原告之名譽? ㈢若前開第一、二項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主張前開 行為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非僅涉 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有無理由?
㈣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 之精神上損害賠償,以及在臉書、LINE群組上回復名譽之處 分,是否有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 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 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 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 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 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 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 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 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 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 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 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 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 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 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 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 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 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 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 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 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 。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 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 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
,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事後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 相符,亦不得遽謂行為人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而令其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原為中國國民黨員並曾擔任國民黨4屆中常委,且 欲參選第3屆臺中市第10選區議員,嗣於107年11月29日以無 黨籍身分參選第3屆臺中市第10選區議員,而被告則為國民 黨臺中市全國黨代表;又被告於107年4月8日在游文玉臉書 (FACEBOOK)文章:「在fb上看到這塊好朋友的看板,不覺 感慨萬千!她是柯貞竹!她是國民黨多屆中常委!她是第一 個繳交100萬元責任款的中常委!(第二位是沈慶光,其餘 均沒繳)這塊沒有黨徽的看板,除了表達柯貞竹參選的決心 !也代表著令人感慨的一面!祝福妳順利當選!」等語底下 以被告所有臉書帳號留言稱原告為「國民黨的中常委~您真 的是百害,有種說您無情無義~害群之馬!無恥~愧疚所有 支持者」等語。再被告於臺中市全國黨代表群組名稱為「台 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的LINE群組,於107年5月22日15時 10分先將原告退出群組,被告於同日15時26分以文字張貼: 「身任多屆~中央委員,中常委 不知您有何難處?是在幫 民進黨打敗本黨中西區士氣嗎?有人說:妳故意出來亂局, 聽說有金主援挺你,目地是為了拉下本黨兩位提名同志,好 讓黃守達(民進黨)安全當上議員,柯貞竹請照遊戲規則, 妳沒參加黨內初選,憑什麼在黨最需要妳的時候,一意孤行 呢?」等語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堪信為真實 。
㈢經查,被告先於107年4月8日在游文玉臉書文章下留言「國 民黨的中常委~您真的是百害,有種說您無情無義~害群之 馬!無恥~愧疚所有支持者」,及於107年5月22日15時26分 在「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的LINE群組內張貼:「身任 多屆~中央委員,中常委 不知您有何難處?是在幫民進黨 打敗本黨中西區士氣嗎?有人說:妳故意出來亂局,聽說有 金主援挺你,目地是為了拉下本黨兩位提名同志,好讓黃守 達(民進黨)安全當上議員,柯貞竹請照遊戲規則,妳沒參 加黨內初選,憑什麼在黨最需要妳的時候,一意孤行呢?」 等文字,雖係在臺中市選委會於107年8月27日起至同年月31 日止辦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作業之前,然原告並未參與 國民黨黨內提名登記作業程序,卻對外表態參選,及積極參 與選區內各項活動,此舉業經國民黨臺中市委員會西區黨部 考紀會於107年3月30日開會舉報在案,有中國國民黨臺中市
委員會109年5月7日(109)中市一組字第0022號函1紙在卷 可稽,復有前開游文玉臉書文章下所示原告為中西區市議員 參選人懇託之選舉看板照片,足徵其有意參選並已選擇投入 選舉,又原告曾為國民黨4屆中常委,為國民黨內之公眾人 物,而被告前開留言及張貼文字之內容涉及原告對於所屬政 黨配合度、議事參與度,自屬與公共利益相關,而為公眾人 物可受公評之事。是以,被告前開留言及張貼文字及發表系 爭言論之行為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應依照前開標準認 定之,亦即,被告前開留言及張貼文字之內容如屬事實陳述 ,被告需證明其為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如屬被告之意見表達,被告應證明其 為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始得以免責。 ㈣其次,觀諸被告於107年4月8日在游文玉臉書(FACEBOOK) 文章:「在fb上看到這塊好朋友的看板,不覺感慨萬千!她 是柯貞竹!她是國民黨多屆中常委!她是第一個繳交100萬 元責任款的中常委!(第二位是沈慶光,其餘均沒繳)這塊 沒有黨徽的看板,除了表達柯貞竹參選的決心!也代表著令 人感慨的一面!祝福妳順利當選!」等語底下於多數人留言 之後,再以被告所有臉書帳號留言稱:原告為「國民黨的中 常委~您真的是百害,有種說您無情無義~害群之馬!無恥 ~愧疚所有支持者」等言詞,應屬主觀意見表達,且於前開 109年4月8日訴外人郭文玉臉書貼文下附有照片,即為原告 擬參選中西區議員之競選看板。再者,被告及中西區眾多關 注選情的人士於107年3月30日即已知原告未參與中國國民黨 之107年臺中市議員黨內提名作業,卻仍表態執意參選等情 ,此有109年5月7日中國國民黨臺中市委員會(109)中市一 組字第22號函1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於109年4月8日在前開 刊有原告競選看板社群軟體FACEBOOK文章下留言,僅係根據 前開原告未參與中國國民黨黨內初選而仍執意參選之事,所 為之意見表達,又上開情事復已為公眾所週知,被告僅係對 於原告脫黨參選之涉及公共利益之事表達意見,並非以毀損 原告之名譽為目的,自屬善意。是原告既已公開脫黨參選, 當非屬個人隱私,他人應有給予評論之自由,至於被告之上 開用語,係評論原告身為資深黨員,脫離中國國民黨獨立參 選,對於中國國民黨之傷害深遠重大,而非流於恣意謾罵, 是其言論自由之保障應高於原告名譽權之保障,而不具違法 性,則原告主張被告前開言論,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 尚乏憑據。
㈤至被告於國民黨臺中市全國黨代表群組名稱為「台中市全國 黨代表聯誼會」的LINE群組,於107年5月22日15時26分以文
字張貼:「身任多屆~中央委員,中常委 不知您有何難處 ?是在幫民進黨打敗本黨中西區士氣嗎?有人說:妳故意出 來亂局,聽說有金主援挺你,目地是為了拉下本黨兩位提名 同志,好讓黃守達(民進黨)安全當上議員,柯貞竹請照遊 戲規則,妳沒參加黨內初選,憑什麼在黨最需要妳的時候, 一意孤行呢?」之言詞,應屬被告係依前開原告所張貼之參 選中西區議員之競選看板,以及未參加黨內提名登記程序, 並經國民黨臺中市委員會考紀會於107年5月11日召開會議建 議中央懲處之事實所為之主觀意見評論。原告雖主張被告前 開言詞均係對於原告為不實之指控,復未就是否善盡查證義 務提出證據,顯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云云,然查,原告確為國 民黨四屆中常委,復已公開脫黨參選,就其投入選舉乙事, 本屬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已如前述,而被告上開言論係針 對選舉事項,係與公共利益有關,又原告為政治人物,係自 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依前揭說明,其個人名譽對言 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再觀被告前開評論內容,或可 認對原告形成負面評價,然被告主要表達重點應係站在同為 國民黨員一份子之立場,期許原告一同為黨多些團結考量, 被告評論語氣雖較為尖刻,然被告是立基於當時政治選舉現 狀,再依常情加以推測懷疑,原告脫黨參選背後生成之動機 原因,並未直接指名恣意謾罵之行為,經核被告所為尚屬合 理評論範圍,難認被告於107年5月22日之前揭言論之內容已 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前開主張,於法無據。 ㈥綜上以觀,被告先後透過臉書留言、LINE群組留言之方式發 表前揭言論,為立基於現實客觀狀況,並就可受公評之事所 為之合理評論,業經認定如前,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 條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 元,並刊登附件一、二所示道歉啟事等語,要屬無據,為無 理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 應在臉書被告所有如原證2之帳號,以設定公開之方式,刊 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連續七日,及在「台中市全國 黨代表聯誼會」LINE群組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連 續刊登七日,不得收回,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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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不起柯貞竹女士》 │
│本人郭孟姬於107年4月8日在游文玉臉書下方留言,嚴重貶損柯 │
│貞竹女士名譽及形象甚鉅。承蒙柯貞竹女士寬宏大量,給予本人│
│自新機會,特寫本文,向柯貞竹女士鄭重道歉,並保證今後謹言│
│慎行,絕不再犯,否則願受法律最嚴厲之處罰。 │
│道歉人郭孟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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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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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不起柯貞竹女士》 │
│本人郭孟姬於107年5月22日15時26分以文字在LINE群組「台中市│
│全國黨代表聯誼會」張貼對於柯貞竹女士之不實指控,嚴重貶損│
│柯貞竹女士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影響柯貞竹女士名譽及形象│
│甚鉅。承蒙柯貞竹女士寬宏大量,給予本人自新機會,特寫本文│
│,向柯貞竹女士鄭重道歉,並保證今後謹言慎行,絕不再犯,否│
│則願受法律最嚴厲之處罰。 │
│道歉人郭孟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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