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9號
上 訴 人 林嚴彧即林俊豪即林子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五妹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6,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