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20號
原 告 劉美芳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吳秀美
被 告 許瑞華
訴訟代理人 楊瑞德
被 告 卓錫斌
被 告 沈建龍
被 告 陳文忠
被 告 湯月娥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查明被告等人使用停車位之地面標號及圍牆告示牌號碼,及被告湯月娥為何未依協議書約定停車位置位於住家門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