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55號
TCDV,108,訴,1555,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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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5號
原   告 葉權儇 

法定代理人 劉羿伶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被   告 潘昭德 

      潘逸群 
      賴佩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32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 查,上開事件已於110年2月17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電話紀 錄表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 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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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