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2號上 訴 人 楊桂林 楊桂章 楊保池 楊永川 楊秀蓮 楊雯茹 楊惠雯 蔡麗裕 楊進聰 楊進森 楊民平 楊武雄 楊武鎭 楊進源 楊進田 楊正義 楊在和 楊竹龍 楊清弘 楊進松 楊奕賢 楊翊媗 楊鎮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阮美綉因104年度訴字第14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74,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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