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32號
TCDV,104,訴,1432,2021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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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2號
上 訴 人 楊桂林  
      楊桂章  
      楊保池  

      楊永川  
      楊秀蓮  
      楊雯茹  
      楊惠雯  
      蔡麗裕  
      楊進聰  

      楊進森  
      楊民平  
      楊武雄  
      楊武鎭  
      楊進源  
      楊進田  
      楊正義  
      楊在和  

      楊竹龍  
      楊清弘  
      楊進松  
      楊奕賢  
      楊翊媗  

      楊鎮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阮美綉因104年度訴字第1432號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74,70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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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