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0年度,25號
TCDM,110,聲判,25,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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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洪麗華
被   告 陳啟峰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9 年9 月4 日109 年度上聲議字
第201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91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 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10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告訴人未 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 。復按「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 之要件,程序始稱合法。又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之 關於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 條第3 項之規定,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 ,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 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1年11月6 日91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洪麗華因告訴被告陳啟峰涉嫌妨 害名譽等案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11月15日以109 年度偵 字第33398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 年1 月12日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193 號駁回再議,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 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按。聲請人雖於110 年2 月10日具狀向 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之,僅由聲請人 自行具狀聲請,有聲請交付審判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其聲請程序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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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