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91號
TCDM,110,聲,691,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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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振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振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振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 請書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 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振宏因犯如本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 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均屬施用毒品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 及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施用毒 品者通常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所生損害以自 戕身心健康為主,暨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 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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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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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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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0月27日上午某│109 年2 月11日中午12│ │
│ │時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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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374號 │字第160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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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9 年度訴字第343 號│109年度訴字第1470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7 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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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9 年度訴字第343 號│109年度訴字第1470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 年5 月12日 │109 年8 月11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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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 │
│ │第8614號 │第1223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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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