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04號
TCDM,110,聲,504,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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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東原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東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莊東原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 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2 月 6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 年 1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29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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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