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房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3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房建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房建興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 決各1 份在卷為憑。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 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檢 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 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 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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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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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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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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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 年7 月25日上午9 時│108年12月25日 │108年12月25日 │
│ │24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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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3480號 │年度毒偵字第25號 │年度毒偵字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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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3036號 │109年度訴字第1312號 │109年度訴字第131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5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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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 │109年度訴字第1312號 │109年度訴字第131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9年6月18日 │109年9月1日 │109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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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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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無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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