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景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景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景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顏景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為「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 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顏景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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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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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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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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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24日 │108年7月24日 │108年9月19日13時40│
│ │ │ │分許採尿時起回溯3 │
│ │ │ │、4日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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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 │108年度毒偵字第 │109年度毒偵字第 │
│ │4130號 │4130號 │1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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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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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320號│109年度訴字第320號│109年度訴字第382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6日 │109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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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320號│109年度訴字第320號│109年度訴字第382號│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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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否 │ 均是 │ 均否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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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 │
│ │字第6971號(編號1 │字第6971號(編號1 │字第3401號 │
│ │至2,經本院109年度│至2,經本院109年度│ │
│ │聲字第2391號裁定定│聲字第2391號裁定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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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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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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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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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1月5日 │107年10月23、24日 │ │
│ │ │某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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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 │ │
│ │第118號 │第1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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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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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1116 │109年度訴字第1915 │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7月13日(原聲│109年9月28日 │ │
│ │ │請書附表誤載為3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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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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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1116 │109年度訴字第1915 │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8月11日 │109年9月28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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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否 │ 均否 │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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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 │字第12131號 │字第162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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