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85號
TCDM,110,交易,85,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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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敬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速偵字
第8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曾敬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曾敬中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 業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意就起訴書所載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犯罪事 實,為認罪之表示,累犯,並願意接受有期徒刑6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宣告。【備註:本協商合意 僅限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不及於非屬法院職權之易科 罰金准許與否之決定,能否易科罰金,仍由執行檢察官視具 體個案情節判斷。】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 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5第1項、第 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86號
被 告 曾敬中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敬中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下午某時許起至同日晚間某時 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內,飲用 高粱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 同日晚間11時55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 虹陽橋上西行往安和路時,因員警執行取締酒駕路檢勤務為 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遂於翌(27)日凌晨0時0分許



,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1.30毫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敬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 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檢察官 劉文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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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