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0年度,8號
TCDM,110,中簡附民,8,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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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家新

被   告 廖勇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9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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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