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0年度,12號
TCDM,110,中簡附民,12,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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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李焄萍

被   告 曾文駿
      林錦永
      潘俊憲
      蔡和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17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 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 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 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 ,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上開 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 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 無刑事訴訟之繫屬,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 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171 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 判決而終結在案,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原告遲至 110 年2 月9 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 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觀諸本院110 年度



中簡字第171 號案件中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 年度偵字第25550 、28863 、3032 7 、35189 、36650 、37703 、37808 號)及移送併辦意旨 書(109 年度偵字第28159 、37695 號),並無被告曾文駿 涉嫌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而本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17 1 號既已判決,並無刑事訴訟之繫屬,原告自無從提起此部 分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又原告之起訴既因不合法而遭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尚可另提 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另倘因被告或檢 察官對被告所犯案件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原告仍得 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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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