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76號
原 告 陳巧蓉
被 告 吳沛玹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