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976號
TCDM,109,附民,976,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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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76號
原   告 陳巧蓉
被   告 吳沛玹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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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