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65號
TCDM,109,附民,165,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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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陳永樺
      李寶珠
      陳鶴清
被   告 林嘉富



      陳祐祥
      白翰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9 號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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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