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137號
TCDM,109,附民,1137,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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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37號
原   告 王陳犁雪

      張陳金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被   告 廖氏雪鳳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7 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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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