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9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沛嫙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402號
),聲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沛嫙(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 向本院提出閱卷聲請書,聲請交付全卷數位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 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 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 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 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 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於109 年12月10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電 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數 位錄音光碟,惟其於前開聲請書中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應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聲請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並於110年1月11日將裁定正本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 達於聲請人上開住所,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按, 惟聲請人迄今尚未具狀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