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844號
TCDM,109,易,2844,202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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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8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宏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9年12月15日依協商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鄭宏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 及第二章之規定;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 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 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11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宏哲(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與上訴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依協商程序以109年度易字第 2844號判決在案,上開判決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復 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1月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所提出之刑 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上訴人為因不服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爰依首揭法律提出上訴事,上 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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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