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605號
TCDM,109,易,2605,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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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
第119 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復經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政宇前任職捷立邁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負責人為蔡功全;下稱捷立邁公司),並經蔡功全指派在 捷立邁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不二號 」店面擔任管理職務,負責該店財務、人事、經營管理等事 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任職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 表所載時間,在不二號店內,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 捷立邁公司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入己,共侵占新 臺幣(下同)34萬9,760 元,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廠商支 出報表」、「進貨表」、「雜支報表」等文書上登載上開不 實內容,並交予捷立邁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捷立邁 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第 216 條行使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3頁)。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承翰警詢指訴(見偵卷第53至57、59至 71、85至86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蔡功全偵查中陳述(見偵卷第233 至23 6 頁)。
㈣證人方傑、羅健瑋林佳萱警詢陳述(見偵卷第73至77、91 至94、101至110頁)。
㈤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公司製作之被告侵占一覽表、被告坦 承侵占款項之自白書、監視器錄影截圖、告訴人公司員工蕭 元甄鄭翔文謝佳穎顏品菲邱明熙薪資明細表、告訴 人公司之廠商工程款估價單、報價單、銷貨單、出貨單、被 告以匯款方式侵占款項之匯款單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



00帳戶存款明細查詢、被告製作之廠商支出報表、進貨表、 雜支報表、固定支出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資料(見偵卷第21至23、15至 19、121 至123 、125 、127 至139 、141 至155 、157 至 167 、171 至177 、179 至199 、201 頁)。 ㈥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9 年9 月10日桃市桃民字第1090057675 號函暨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109 年度調字第1762刑1194 號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見調偵卷第31至33頁,本院卷 第33頁)。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協商內容 如主文所示,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 336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2 第2 項。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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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占時間(民國)│侵占項目及方式 │侵占金額(│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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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10月間某日 │浮報頂讓金,侵占差額│ 3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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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10月17日 │浮報集音器採購款,侵│ 1,000元│
│ │ │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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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10月22日 │浮報制服採購款,侵占│ 8,100元│
│ │ │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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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年10月29日 │浮報帽子採購款,侵占│ 1,530元│
│ │ │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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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 年10月30日 │浮報冰塊採購款,侵占│ 190元│
│ │ │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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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年11月間某日 │浮報工程款,侵占差額│ 11萬7,750│
│ │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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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年11月4日 │浮報花瓣採購款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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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年11月4日 │浮報果汁採購款,侵占│ 1,900元│
│ │ │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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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年11月15日 │浮報抽獎品採購款 │2萬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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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年11月18日 │浮報封膜等物採購款,│1萬7,260元│
│ │ │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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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8年11月19日 │浮報印刷款 │ 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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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8年11月22日 │浮報抽獎品採購款 │1萬8,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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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8年12月間某日 │浮報杯架等物採購款 │ 1,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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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8年12月10日 │浮報員工蕭元甄薪資,│1萬2,474元│
│ │ │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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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同上 │浮報員工林佳萱薪資,│ 5,417元│
│ │ │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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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同上 │浮報員工鄭翔文薪資,│1萬5,490元│
│ │ │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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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同上 │浮報員工謝佳穎薪資,│ 9,950元│
│ │ │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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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8年12月20日 │虛報印刷款 │ 1,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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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8年12月24日 │同上 │ 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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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上 │同上 │ 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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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9年1月間某日 │虛報調理杓採購款 │ 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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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9年1月3日 │虛報廣告貨款 │ 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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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9年1月8日 │同上 │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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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9年1月10日 │浮報員工蕭元甄薪資,│ 2,250元│
│ │ │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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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同上 │浮報員工李穎恩薪資,│ 1萬610元│
│ │ │侵占差額。 │ │
├──┼────────┼──────────┼─────┤
│26 │同上 │浮報員工鄭翔文薪資,│ 1,570元│
│ │ │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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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同上 │浮報員工顏品菲薪資,│2萬3,180元│
│ │ │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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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同上 │浮報員工邱明熙薪資,│ 2,350元│
│ │ │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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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9年1月15日 │浮報網站設計採購款,│ 9,690元│
│ │ │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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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9 年2 月10日 │侵占店內款,匯款予家│1萬5,000元│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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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9年2月10日 │浮報員工蕭元甄預支薪│ 3,000元│
│ │ │資款,侵占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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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9 年2 月3日 │虛報製冰機採購款 │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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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34萬9,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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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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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立邁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