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建興
選任辯護人 蔡芳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8687、35034號、109年度偵字第409、2611、8332、
13952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4896、15256、5265、
15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建興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二編號1至1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4至10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壹、黃耀弘(本院另行審結)係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建設課短期進 用人員,承辦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建設課之政府採購標案,為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南投縣仁愛鄉長吳文忠(本院另行審結)自民國10 7年12月25日起,擔任第18屆南投縣仁愛鄉鄉長,綜理鄉務 ,具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負有主管、督導承辦 公共工程之採購(即公所設計、招標、施工、驗收及付款等 公共工程之發包、興建事項)等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 從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施詎勝(本院另行審結)係 泓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米公司,登記負責人係施詎 勝配偶楊子嫻)之實際負責人。洪建興係土木結構技師,並 於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新北土木技師公會) 執業。緣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之「清流文健站結構安全鑑 定委託技術服務案」(下稱「清流文健案」)招標作業,預 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黃耀弘為「清流文健案」 承辦人。吳文忠利用職務上主管監督仁愛鄉公所各類採購案 之職權,與杜品宏(本院另行審結)、施詎勝及承辦人黃耀 弘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吳文忠於 108年1月23日前某日,授意杜品宏代表吳文忠出面接洽願意 投標之廠商,以向廠商索取得標後之工程回扣,杜品宏、施 詎勝乃指示黃耀弘出面向願意投標之廠商要求於得標後交付 回扣:
一、向洪建興邀標過程:
㈠、黃耀弘於108年1月23日第1次公告招標前某日,邀約洪建興 前往臺中市中華路有女陪侍之「二姊之店」,黃耀弘向洪建 興邀請來參與投標「清流文健案」,並表示得標後須交付得 標金額15%之回扣款,洪建興當時僅答稱會考慮看看,並未 應允。嗣「清流文健案」於108年1月23日第1次公告招標期 過後,施詎勝於同年1月25日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張俊斌邀約 洪建興至臺中市「麗都理容KTV」,施詎勝於飲宴席間向洪 建興表示有能力協助洪建興爭取得標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之標 案,條件係得標後需支付得標金額15%之回扣款,洪建興亦 未應允。嗣「清流文健案」於108年1月29日第1次開標、同 年2月14日第2次開標,皆因無人投標而流標。㈡、其後施詎勝經黃耀弘告知洪建興有意投標「清流文健案」, 而於108年2月25日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張俊斌邀約洪建興至前 揭臺中市「麗都理容KTV」飲宴,並向洪建興表示「聽說你 想標清流部落鑑定案,如果你答應繳15%,上面的就讓你做 」等語,洪建興仍未同意參與「清流文健案」投標。期間「 清流文健案」於108年2月26日第3次開標,經太初土木結構 技師事務所(下稱太初結構事務所)負責人蔡元鴻投標後, 遭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採購評審小組委員決議認為太初結構事 務所係「不符合需要廠商」,致使該標案於第3次開標結果 為廢標。「清流文健案」於同年3月21日第4次開標,仍因無 廠商投標而流標。
㈢、黃耀弘於第5次公告招標前之108年3月21日,再度向洪建興 邀標,洪建興見黃耀弘、施詎勝已先後多次向其邀標,顧及 當時其以新北土木技師公會名義得標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之「 松林部落文健站等四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下 稱「松林文健案」)雖已完工驗收,但尚未撥款,為避免「 松林文健案」請款流程遭到該案建設課承辦人黃耀弘刁難, 遂基於非公務員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允諾黃耀弘於「清流文健案」得標後,交付得標金額15% 之回扣款。「清流文健案」於108年3月28日第5次辦理開標 ,洪建興以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名義投標,並以14萬3000元 順利得標。
二、杜品宏、施詎勝得知「清流文健案」決標後,分別催促該案 承辦人黃耀弘向洪建興索取15%回扣,黃耀弘向杜品宏詢問 「這筆錢收了之後是要交給你還是交給施詎勝?」,杜品宏 答稱「都可以」。黃耀弘於108年5月17日,在上揭「麗都理 容KTV」與施詎勝及張俊斌飲宴時,施詎勝催促黃耀弘出面 向洪建興收取「清流文健案」回扣,黃耀弘遂於當日利用「
清流文健案」驗收審查會議,與洪建興在臺中市○○區○○ 路00000號「闔家平價海鮮」餐廳及上開「麗都理容KTV」飲 宴時,在席間向洪建興表示要收取「清流文健案」15%回扣 ,惟洪建興當時因忙於招呼友人飲宴且未準備款項,而未當 場交付賄款予黃耀弘。嗣洪建興於同年5月18日、19日,以 手機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耀弘,相約於同年5月19日傍晚, 在臺中市烏日區明道中學門口,由洪建興當面交付黃耀弘「 清流文健案」得標金額15%之現款2萬1400元。黃耀弘再於 108年5月28上午10時31分許,以手機通訊軟體WECHAT聯繫施 詎勝要求見面後,於當日下午駕車前往南投縣○○鎮○○路 0號之仁愛鄉體育會,當面交付回扣款2萬1000元(黃耀弘擅 自從中抽取400元)現金予施詎勝,施詎勝收取後,自該筆 回扣款中抽取3000元交予黃耀弘作為報酬。施詎勝再以手機 通訊軟體聯繫杜品宏,於同日14、15時許,與杜品宏相約在 南投縣○○鎮○道0號埔里交流道附近之南投縣○○鎮○○ 路0段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埔榮門市外見面,施詎勝當 場將所餘之工程回扣現款1萬8000元交予杜品宏。杜品宏再 於同日或數日內,以手機通訊軟體Wechat與吳文忠聯繫,相 約在南投縣○○鎮○○○街00號之吳文忠之住家或埔里鎮上 某處,將該筆工程回扣1萬8000元交予吳文忠。貳、黃耀弘職務上收受洪建興招待不正利益部分:一、「松林文健案」部分: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於107年6月8日辦 理「松林部落文健站等四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 (下稱「松林文健案」)招標公告,於107年6月13日截止投 標,於107年6月14日開標,黃耀弘為該標案承辦人。洪建興 有意投標,其為取得該標案之招標資訊以期前評估利潤及準 備投標文件,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 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日期,即該標案公告 招標前之107年4月5日、26日、5月8日、18日、6月1日,先 後多次招待黃耀弘至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臺中市中華路「 二姊之店」及臺中市「金麗都儷京皇宮理容KTV」(下稱「 儷京皇宮理容KTV」)等有女陪侍之場所飲宴。黃耀弘明知 其擔任「松林文健案」之承辦人,「松林文健案」公告招標 前,標案之公告招標內容及截止投標日期均屬政府採購法第 34條第1項、第2項應秘密之資訊,仍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 不正利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接受洪建興免 費招待其在上開酒店飲宴,因而收受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 不正利益。黃耀弘因此違背職務而將「松林文健案」履約期 限、公告招標、截止投標日期等消息,於公開招標日即107 年6月8日前,洩漏予洪建興,使洪建興得以提前準備投標事
宜。嗣洪建興於107年6月14日順利以新北土木技師公會名義 得標「松林文健案」後,洪建興鑑於黃耀弘為「松林文健案 」承辦人而有履約管理之權利,為取得黃耀弘協助順利完成 履約及請領款項,承前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 利益之犯意,續於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之107年6月19日、 11月16日、20日、12月10日、21日等履約及驗收請款、審查 階段,多次招待黃耀弘前往附表一編號7至11所示之臺中市 「儷京皇宮理容KTV」、「金麗都理容KTV」及「二姊之店」 等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黃耀弘亦承前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 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洪建興免費招待其在上開酒店飲宴, 因而收受附表一編號7至11所示之不正利益。二、「清流文健案」部分:
㈠、緣仁愛鄉公所先後於108年1月23日、1月30日、2月22日、3 月15日共4次辦理「清流文健案」招標作業,前經3次流標、 1次廢標後,再於同年3月22日辦理第5次招標,訂於108年3 月27日截止投標。洪建興顧及當時其以新北土木技師公會名 義得標「松林文健案」雖已完工驗收,但尚未撥款,為避免 「松林文健案」請款流程遭到該案承辦人黃耀弘刁難,即利 用黃耀弘職務上簽辦「清流文健案」招標作業而向洪建興邀 標之際,竟另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不正 利益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108年1月25日 及3月22日,免費招待黃耀弘至臺中市中華路有女陪侍之「 二姊之店」飲宴,黃耀弘則基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 利益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地點,接受洪建興之招待,因而 獲取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不正利益。嗣南投縣仁愛鄉公 所於108年3月28日經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評審小組決標,由洪 建興以新北土木技師公會名義,以14萬3000元順利得標承攬 「清流文健案」。其後洪建興為申報竣工乃依南投縣仁愛鄉 公所要求安排於108年5月17日舉行驗收審查會議,由洪建興 代表新北土木技師公會接受驗收,並以該公會名義聘請不知 情之黃添坤及張俊斌(黃添坤、張俊斌此部分所涉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無罪確定)擔任驗收審查 委員,黃耀弘則代表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擔任列席人員。洪建 興及黃耀弘各自承上開犯意,利用辦理驗收作業之際,於附 表一編號14所示108年5月10日,由洪建興招待黃耀弘前往臺 中市有女陪侍之「二姊之店」飲宴,黃耀弘因而收受附表一 編號14所示之不正利益。
㈡、「清流文健案」原訂於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至4時許,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4樓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區 辦公室舉行驗收審查會議,由洪建興代表新北土木技師公會
接受驗收,而聘請黃添坤及張俊斌擔任驗收審查委員,由黃 耀弘代表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擔任列席人員。洪建興、黃添坤 、張俊斌、黃耀弘本應於上開時、地出席審查會議。惟因當 日黃添坤臨時於時間上無法配合準時到場,洪建興乃以電話 通知黃添坤、張俊斌、黃耀弘更改開會地點至臺中市○○區 ○○路00000號之「闔家平價海鮮」餐廳。洪建興承續上開 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單一犯意,於同 日下午6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闔家平 價海鮮」餐廳與黃耀弘、黃添坤、張俊斌會合後,洪建興先 提出「清流文健案」文件交予黃添坤、張俊斌審查,經黃添 坤、張俊斌審查後,對該案表示無意見,而在該會議簽到單 上簽名,黃耀弘則在該簽到單列席人員欄簽名,由洪建興招 待黃耀弘餐敘後,渠等4人再至上揭「麗都理容KTV」飲宴, 黃耀弘因而受收附表一編號15、16之不正利益。洪建興明知 黃添坤、張俊斌就「清流文健案」審查意見為無意見,竟基 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上開「清流文健案」審 查意見及回覆說明對照表上自行製作不實之審查意見,再以 新北土木技師公會名義發函檢附前揭自行製作之不實審查意 見而行使,由不知情之黃耀弘於108年7月9日以簽呈陳核「 清流文健案」業於108年5月17日完成審查,使洪建興順利通 過驗收審查,致生損害於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驗收之正確 性。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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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招待地點│參與者 │受賄招待公務員 │行賄招待廠商 │金額及│黃耀弘│對價│職務上行為│
│號│ │ │ │ │ │支付方│收受不│案件│ │
│ │ │ │ │ │ │式 │正利益│ │ │
│ │ │ │ │ │ │ │攤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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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4│「二姊之│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000元│1000元│松林│事先洩漏招│
│ │月5日 │店有限公│黃耀弘及│ │ │現金 │ │文健│標期程及履│
│ │ │司」 │其餘洪建│ │ │ │ │案 │約期限、預│
│ │ │ │興友人3-│ │ │ │ │ │算金額、投│
│ │ │ │4人 │ │ │ │ │ │標截止時間│
│ │ │ │ │ │ │ │ │ │等招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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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4│「二姊之│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000元│1000元│松林│事先洩漏招│
│ │月26日│店有限公│黃耀弘及│ │ │現金 │ │文健│標期程及履│
│ │ │司」 │其餘洪建│ │ │ │ │案 │約期限、預│
│ │ │ │興友人3-│ │ │ │ │ │算金額、投│
│ │ │ │4人 │ │ │ │ │ │標截止時間│
│ │ │ │ │ │ │ │ │ │等招標資訊│
├─┼───┼────┼────┼────────┼───────┼───┼───┼──┼─────┤
│3 │107年5│「二姊之│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000元│1000元│松林│事先洩漏招│
│ │月8日 │店有限公│黃耀弘、│ │ │現金 │ │文健│標期程及履│
│ │ │司」 │黃添坤 3│ │ │ │ │案 │約期限、預│
│ │ │ │人 │ │ │ │ │ │算金額、投│
│ │ │ │ │ │ │ │ │ │標截止時間│
│ │ │ │ │ │ │ │ │ │等招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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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5│「儷京皇│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1萬元 │3300元│松林│事先洩漏招│
│ │月8日 │宮理容KT│黃耀弘、│ │ │現金 │ │文健│標期程及履│
│ │ │V」309包│黃添坤3 │ │ │ │ │案 │約期限、預│
│ │ │廂 │人 │ │ │ │ │ │算金額、投│
│ │ │ │ │ │ │ │ │ │標截止時間│
│ │ │ │ │ │ │ │ │ │等招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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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5│「二姊之│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000元│1000元│松林│事先洩漏招│
│ │月18日│店有限公│黃耀弘、│ │ │現金 │ │文健│標期程及履│
│ │ │司」 │林韋如3 │ │ │ │ │案 │約期限、預│
│ │ │ │人 │ │ │ │ │ │算金額、投│
│ │ │ │ │ │ │ │ │ │標截止時間│
│ │ │ │ │ │ │ │ │ │等招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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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年6│「二姊之│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000元│1000元│松林│事先洩漏招│
│ │月1日 │店有限公│黃耀弘 2│ │ │現金 │ │文健│標期程及履│
│ │ │司」 │人 │ │ │ │ │案 │約期限、預│
│ │ │ │ │ │ │ │ │ │算金額、投│
│ │ │ │ │ │ │ │ │ │標截止時間│
│ │ │ │ │ │ │ │ │ │等招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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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年6│「儷京皇│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1萬元 │3300元│松林│事先洩漏招│
│ │月19日│宮理容KT│黃耀弘、│ │ │現金 │ │文健│標資訊協助│
│ │ │V」308包│張俊斌3 │ │ │ │ │案 │得標 │
│ │ │廂 │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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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年 │「二姊之│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000元│1000元│松林│簽辦請款作│
│ │11月16│店有限公│黃耀弘及│ │ │現金 │ │文健│業 │
│ │日 │司」 │其餘洪建│ │ │ │ │案 │ │
│ │ │ │興友人 3│ │ │ │ │ │ │
│ │ │ │-4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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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年 │「儷京皇│黃耀弘、│黃耀弘 │洪建興 │1萬500│3000元│松林│簽辦請款作│
│ │11月20│宮理容KT│洪建興、│ │ │0元現 │ │文健│業及提供他│
│ │日晚間│V」102包│陳本洲、│ │ │金 │ │案 │家廠商服務│
│ │ │廂 │林毓釗、│ │ │ │ │ │建議書等投│
│ │ │ │黃添坤5 │ │ │ │ │ │標文件供參│
│ │ │ │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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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年 │「二姊之│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000元│1000元│松林│簽辦舉行驗│
│ │12月10│店有限公│黃耀弘、│ │ │現金 │ │文健│收審查會議│
│ │日22時│司」 │張俊斌3 │ │ │ │ │案 │ │
│ │ │ │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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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年 │「金麗都│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萬元 │5000元│松林│簽辦完成驗│
│ │12月21│理容KTV-│黃耀弘、│ │ │至3萬 │ │文健│收審查 │
│ │日 │北屯店」│黃添坤、│ │ │元現金│ │案 │ │
│ │ │ │張俊斌、│ │ │ │ │ │ │
│ │ │ │林海5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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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8年1│「二姊之│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000元│1000元│清流│提供招標資│
│ │月25日│店有限公│黃耀弘、│ │ │現金 │ │文健│訊 │
│ │ │司」 │張俊斌3 │ │ │ │ │案 │ │
│ │ │ │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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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8年3│「二姊之│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000元│1000元│清流│提供招標資│
│ │月22日│店有限公│黃耀弘、│ │ │現金 │ │文健│訊 │
│ │ │司」 │張俊斌3 │ │ │ │ │案 │ │
│ │ │ │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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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8年5│「二姊之│洪建興、│黃耀弘 │洪建興 │2000元│1000元│清流│簽辦舉行驗│
│ │月10日│店有限公│黃耀弘 │ │ │現金 │ │文健│收審查會議│
│ │ │司」 │ │ │ │ │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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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8年5│「闔家海│黃耀弘、│黃耀弘 │洪建興 │5050元│1000元│清流│簽辦完成驗│
│ │月17日│鮮餐廳」│洪建興、│ │ │現金 │ │文健│收審查 │
│ │ │ │黃添坤、│ │ │ │ │案 │ │
│ │ │ │張俊斌、│ │ │ │ │ │ │
│ │ │ │洪錫卿、│ │ │ │ │ │ │
│ │ │ │陳本洲 6│ │ │ │ │ │ │
│ │ │ │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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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8年5│「麗都理│黃耀弘、│黃耀弘 │洪建興 │2萬元 │3000元│清流│簽辦完成驗│
│ │月17日│容 KTV」│洪建興、│ │ │現金 │ │文健│收審查 │
│ │ │117包廂 │黃添坤、│ │ │ │ │案 │ │
│ │ │ │張俊斌、│ │ │ │ │ │ │
│ │ │ │洪錫卿、│ │ │ │ │ │ │
│ │ │ │施詎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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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洪建興擔任查核委員、評選委員而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 部分:洪建興係分別受南投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等 機關推薦,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 核委員專家名單」,於行使查核委員職權,負責對工程施工 品質、施工文件執行查核及評分之際,係受國家、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4項及「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之規定,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之人員,洪建興另亦擔任機關之評選委員,係依 「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 ,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人員。詎洪建 興明知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 下列之情形: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竟仍基於對其職 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個別犯意,利用受託行使工程品質 查核委員職務、擔任政府採購法案評選委員之機會,分別於 下列時間、地點,接受該等標案承攬廠商人員招待飲宴,因 而收受不正利益。茲分述如下:
一、洪建興擔任工程品質查核委員接受廠商招待不正利益部分:㈠、南投縣政府辦理「草屯鎮投9線立人路3K+466~4K+597.38道 路拓寬改善工程」於105年7月12日決標,金額為3465萬元, 得標廠商係久禾營造有限公司,規劃及設計單位係臺灣鑽基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監造單位係泰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泰勒公司)。洪錫卿(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94號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係泰勒公司於南投縣地區之業務負責 人。洪建興於106年7月27日受託擔任該工程之查核委員,該 工程於106年7月27日進行查核後,洪建興主動向洪錫卿表示 能將該次查核成績從優,並藉此要求招待至臺中市「儷晶皇 宮」飲宴,洪錫卿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 利益之犯意,招待洪建興至「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該 次飲宴消費總金額約1萬9000元,洪建興因此收受不正利益1 萬0100元(含女侍4小時坐檯鐘點費5600元、酒費2000元及
包廂費2500元),並於接受招待後將泰勒公司該次查核成績 從原78分改為80分。
㈡、南投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仁愛鄉合作村龍岸道 路改善工程」施作部分於107年2月9日決標,金額388萬元, 得標廠商係龍宇營造有限公司,設計及監造廠商係光益工程 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光益公司),劉子銘(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係光益公司實 際負責人。洪建興於107年4月26日受託擔任該工程監造、施 作之查核委員,光益公司劉子銘為在查核時獲得良好成績, 乃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先 經由不知情之南投縣國姓鄉公所工務課課長王鍾勝聯繫洪建 興,於該工程查核前一日即107年4月25日,邀約洪建興至臺 中市西屯區惠中路「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劉子銘於席 間請託洪建興於翌日即同年4月26日查核時為光益公司打高 分,洪建興允諾之。該次飲宴消費總金額約1萬餘元,洪建 興因此收受不正利益3800元(含女侍2小時坐檯鐘點費2800 元、酒費1000元),洪建興於接受招待後,為光益公司於查 核時從優核給甲等82分。
㈢、臺中市北區區公所辦理「臺中市北區興進綠園道環境改善工 程」,於107年6月20日決標,金額為879萬7000元,得標廠 商係宇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祥公司),設計及監造 單位係榮技工程顧問公司,而林毓釗(業經本院以109年度 簡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係宇祥公司負責人。洪 建興於107年11月7日擔任該工程之查核委員,宇祥公司林毓 釗為求查核時獲得從優核分,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 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7年11月5日查核前,招待洪 建興先至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闔家海鮮」飲宴 後,該次飲宴總金額7065元,林毓釗再接續招待洪建興前往 「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林毓釗於席間請託洪建興於查 核時為宇祥公司從優核分,洪建興允諾之。該次「闔家海鮮 」飲宴金額為7065元、「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金額約3萬 餘元,洪建興因此接受不正利益2萬8065元。洪建興接受招 待後,請林毓釗提供宇祥公司在該工程施作之優點供其參考 ,以便於查核時從優核分,嗣後洪建興亦為宇祥公司查核成 績從優核分。
㈣、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辦理「南投縣中寮鄉福德巷及月桃巷道路 改善工程」就施作部分,於107年8月23日決標,決標金額10 90萬元,得標廠商係德勝營造有限公司,設計及監造單位則 為鹿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鹿天公司)。洪建興於107 年10月12日擔任該工程之查核委員,洪建興於107年10月12
日上午查核期間,主動以行動電話聯絡鹿天公司負責人邱文 志(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上訴中),向之表示能將該次查核成績從優核分,並藉此 要求招待邱文志招待飲宴,邱文志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 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同意招待洪建興,於同日晚間 ,邱文志招待洪建興至上揭「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該 次飲宴消費金額約3萬8000元,洪建興因此收受不正利益400 0元(含女侍坐檯費2000元、酒費2000元),洪建興就該次 查核結果確有為鹿天公司查核成績從優核給予甲等80分。㈤、南投縣政府地政處辦理「草屯鎮南埔㈡農地重劃區(107) 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案」就施作部分,於107年9月12日決標, 決標金額448萬元,得標廠商係宏禧營造有限公司,設計及 監造單位係鹿天公司。洪建興於107年11月14日擔任該工程 之查核委員,洪建興於107年11月14日下午查核時,以電話 聯絡邱文志表示於查核時發現該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鋪面厚 度不足,可能遭評列丙等,要盡快補救,其將告知補救方式 ,而藉此要求邱文志招待至「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邱 文志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 ,於同日晚間,招待洪建興至上址「儷京皇宮理容KTV」飲 宴,該次飲宴金額約2萬餘元,洪建興因此收受不正利益 6600元(含女侍4小時坐檯鐘點費5600元、酒費1000元)。 洪建興於接受招待時,於席間告知邱文志解決該工程缺失之 補救辦法。
㈥、臺中市政府觀光局辦理「臺中市霧峰區桐林里辦公室旁登山 步道整建工程」,於108年6月18日決標,金額為345萬5000 元,得標廠商係元泰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元泰豐公司), 設計及監造單位係忠彥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海(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係 元泰豐公司之負責人。洪建興於107年9月9日擔任該工程之 查核委員,而元泰豐公司林海為求查核時從優核分,遂基於 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8年8 月30日及9月5日查核前,接續招待洪建興至臺中市「闔家海 鮮餐廳」餐敘,隨後再共赴臺中市「儷京皇宮理容KTV」飲 宴,該2次闔家海鮮餐廳餐敘金額共8875元,「儷京皇宮理 容KTV」2次飲宴金額分別為2萬8400元及2萬7400元,洪建興 因此接續收受不正利益1萬9275元(含闔家海鮮餐廳8875元 及2次「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內容同為含女侍3小時坐檯 鐘點費4200元、酒費1000元)。洪建興於接受招待後,確有 為元泰豐公司之查核成績從優核分80分。
二、洪建興擔任政府採購法案評選委員接受廠商招待不正利益部
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辦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 水分局本部耐震力結構補強及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 務採購案」(下稱B(1)標案),於108年1月24日公告招標, 同年1月30日10時開資格審查標,並於同年2月14日辦理評選 會議,後於108年2月19日辦理決標,由龍華工程技術顧問有 限公司(下稱龍華公司)以158萬6500元得標。鄭顯欽(業 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8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係龍 華公司負責人,洪建興於108年2月14日擔任B(1)標案之評選 委員。又彰化縣竹塘鄉竹塘國民小學辦理「第三棟教室及學 生活動中心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委託技術服務案(含後續擴充 )」(下稱B(2)標案),於108年2月22日公告招標,同年3 月6日開資格審查標並辦理評選會議,後於108年3月12日公 告決標,由立樺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立樺公司)以 70萬元得標。林玉彬(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818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係立樺公司經理,洪建興於108年3月6日 擔任B(2)標案評選委員。龍華公司鄭顯欽為求可於評選會議 中取得良好成績,而立樺公司林玉彬則為求能順利取得B(2) 標案,於B(1)、B(2)標案評選前夕,即同年2月13日,先邀 約洪建興至「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該次飲宴各自付帳 ),鄭顯欽於席間請託洪建興在該評選案中,對龍華公司之 服務建議書能給予合理評分。嗣於B(1)標案於同年2月14日 評選會議後,鄭顯欽與林玉彬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 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2月18日招待洪建 興至「麗都理容KTV」飲宴,答謝洪建興於B(1)標案評選會 議配合協助給予龍華公司從優評分,林玉彬則於席間請託洪 建興在B(2)標案評選時幫忙,該次飲宴由林玉彬支付1萬360 0元,洪建興因此收受不正利益8500元(含女侍李亞倢5小時 出場費7500元及酒費1000元)。嗣洪建興於同年3月6日B(2) 標案評選會議中,配合給予立樺公司良好分數。林玉彬遂接 續於評選會議後即同年3月6日,再次招待洪建興至「麗都理 容KTV」飲宴,答謝洪建興於評選會議配合從優評分,該次 消費總金額約1萬5600元,洪建興因此接續收受不正利益1萬 元(含女侍李亞倢6小時出場費9000元及酒費1000元)。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及法務部調查 局航業調查處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 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 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 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 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院下述 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洪建興、辯護人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 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 能力。
㈡、又本案以下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 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 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並無證據證明有 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均具 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就犯罪事實壹、貳部分:
1、訊據被告洪建興於調查站詢問、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 號卷二第7至9、18至28、307、309、317、319、321頁、卷 十第321、322、422至424、429至431、483至490頁、卷十二 第4至8、38、39、352至357、387至395頁、本院審理卷二第 333至338頁、卷六第385至407頁、卷九第193至201頁)。2、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耀弘於調查站詢問、偵查、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 一第443、451、453頁、卷九第6至11、19至23、40至42頁、 卷十一第16至20、第248至258、278、391至395、403至407 頁、卷十二第44至47、286至289、295、296、312至315、39 9至404、521至523、526至529頁、本院審理卷三第171至185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施詎勝於調查站詢問、偵查、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0 34號卷四第200至203、260至270頁、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
卷十二第140至146、325至328頁、108年度偵字第83 32號卷 四第4至6、76、77頁、本院審理卷二第385至393頁)、證人 即同案被告杜品宏於調查站詢問、偵查、本院訊問時(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11號卷二第356、357、4 08、409頁、卷三第199、200、240頁、本院審理卷一第288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添坤於調查站詢問、偵查、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 號卷三第397至405、471至499頁、本院審理卷二第361至362 頁、卷六第426至42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俊斌於調查站 詢問、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四第5至19、117至147 -1頁、本院審理卷二第361、362頁、卷六第428至429頁)、 證人林秀淑於調詢(見調查卷第3至9、11至15頁)、證人洪 培紜於調詢(見調查卷第17至21、23至27頁)、證人左顏瑜 於調詢(見調查卷第29至32、33至37頁)、證人賴素銀於調 詢(見調查卷第39至43、45至47頁)、證人陳泱如於調詢、 偵查(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四第 189至192、197至201頁)、證人王忻騏於調詢、偵查(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四第209至212、 219至223頁)證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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