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交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竇嘉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竇嘉慧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晚上,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大肚區華南路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上11時37分許,行經華南路 01140 號燈桿前之劃有紅線禁止臨時停車之路段,欲拍攝路 旁景色,其本應注意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以避免發 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等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形,竟貿然將車停放該處,適有徐振華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同路段同向行經該處,見被告 竇嘉慧之車輛違規停車,佔用部分車道,因而減速行駛;其 時,尚有告訴人陳宗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附載告訴人孫意茹沿同路段同向跟隨在徐振華車輛後方行 駛,亦疏未注意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及注意車前 狀況,是而閃避不及,先擦撞徐振華駕駛車輛之右後車尾, 再滑行擦撞被告竇嘉慧停放車輛之右後車尾,致告訴人陳宗 翔受有腦震盪、右肩急右胸壁挫傷及雙下肢多處擦傷,另告 訴人孫意茹則受有左側大腿擦傷及左側食指挫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竇嘉慧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1 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 科罰金之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行獨 任審判。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宗翔、孫意茹具 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查,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